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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大貪”緣何屢上頭條? |
小官大貪”緣何屢上頭條? |
2014-09-18 來源:新華網 作者:荊一 閱讀: 字號:【大 中 小】 |
9月16日,杭州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原副局長張新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張新受賄1.24億余元,貪污1000多萬元,濫用職權導致國家數千萬元損失,被一審判處死緩。這是迄今浙江最大金額保障房貪腐案。
無獨有偶。9月14日,北京河湖管理處原主任李柱在任職期間,利用外包河湖工程向建設單位索賄1100余萬,并以虛報工程、私設賬戶等手段貪污公款4800余萬,涉案近6000萬元,終審被市高院判處死緩。
兩個人官職都不大,貪腐金額卻令人咋舌。而類似這樣的“小官大貪”現象更是屢見不鮮。有媒體統計,近10年內出現在媒體視野中的涉案金額上千萬元的貪污腐敗案中,科級和科級以下的官員至少有17個,其中6個涉案金額近億元或上億元。究竟是因為什么,讓小級別官員的貪腐“蛇吞象”?
小官能搞大腐敗,最直接的原因是其手中權力的“含金量”,雖然職級不高,可手中卻掐著實實在在的項目、資金、補貼。而為什么“小官”敢“大貪”,是因為缺乏有效的監管,給了“小官”可乘之機。同時,從主觀角度來說,扭曲心理成為其腐敗行為的重要誘因。縱觀近年來查處的小官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大多數被查處對象都在本職崗位上取得一定成績,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上級和群眾的認可,但隨著手中實權與自身政治、經濟地位的差異對比愈發明顯,導致了其心理扭曲失衡,價值觀嚴重偏移,從而走上貪腐的“懸崖”。
針對“小官大貪”, 一要科學合理配置權力,建立健全“管采分離”、“管審分離”、“管辦分離”制度,實現權力的有效分解和平衡,避免因權力壟斷滋生腐敗問題。二要強化權力監督防控,嚴格規范權力運行流程,公開行政審批涉及公共資源信息,壓縮官員利用信息不對稱優勢借機謀取利益的空間。三是要加大懲處和警示教育力度,讓官員不敢貪、不愿貪,將廉政教育根植到官員心中。
總之,對如何防止“小官大貪”,官德是基礎,制度是保證,監督是關鍵。只要掌握了人民賦予的權力,就要接受人民的監督。大官、小官都要進行廉政問責,絕不能“抓大放小”,不給腐敗現象留下滋生蔓延的空間。
【本網責編 付正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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