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新聞網7月22日報道,北京市民政局相關負責人表示,2014年8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修訂后的《〈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實施辦法》。針對超期申請無法確認的問題,新《實施辦法》規定在京申請確認見義勇為不再有“30個工作日內”的時限限制。
分析現行的《實施辦法》,可以發現,見義勇為者不僅需要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后3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確認,還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公安、司法等部門提供的證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證明,受益人提供的證明等。獲取這些證明材料,需要不少時日,部分見義勇為者可能因此而超過申請期限。
此外,如果見義勇為者不清楚現行規定,在事發30個工作日后才知道需要到民政部門申請確認,將無法獲得確認。如果見義勇為者受傷或昏迷,無法及時到民政部門申請確認,也可能超過申請期限。
這次修訂,取消申請確認的時間限制,對見義勇為者來說,將更好地保障其獲得民政部門的確認,充分維護其應得的榮譽和獎勵。這樣的新規定,是接地氣的好政策,可以說是民政部門在主動打通與見義勇為者之間的“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北京市民政局還需做好新《實施辦法》的宣傳普及工作,讓市民了解新政策的具體規定,讓公眾理解政府在提升公共管理效率、優化社會服務機制等方面,正在進行實實在在的自我改革;同時,也讓公眾看到,政府在努力減少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為見義勇為打造一個充滿保障的社會環境,弘揚社會正氣。
北京市民政局在政府部門中開了一個好頭。其他地區、其他部門應以此為鑒,梳理相關管理規定,主動修改那些不利于保障人民群眾權益的制度條款,讓群眾受益,讓群眾滿意。
【本網責編 付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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