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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評:封殺劣跡藝人宜設期限 |
2014-10-09 來源:京華時報 閱讀: 字號:【大 中 小】 |
關于封殺劣跡藝人的“另一只靴子”終于落了地,廣電總局的一份通知明確要求,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與制作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暫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作為主創人員的電影、電視劇、各類廣播電視節目以及代言的廣告節目。
作為社會公眾人物,藝人吸毒、嫖娼的確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社會不良影響,除了違法必究,如果一點其他懲罰都沒有也是不現實的。事實上,在藝人劣跡被公布的那一刻起,法律以外的懲罰就已經降臨,公眾的批評、相關節目的換人、廣告合約的終止等帶來的教訓已算不小。
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廣電總局封殺劣跡藝人從民間輿論看,有兩種聲音。一種聲音是為廣電總局的做法叫好,認為封殺劣跡藝人大快人心;另一種聲音則是,把劣跡藝人交給市場,由觀眾自己去選擇是否還支持這些藝人。兩種聲音都有其立場和存在理由。
以《通知》形式下發的封殺令,顯然已經是行政命令,意味著封殺已成事實。這讓支持封殺的人得到了滿意答案,讓不贊同的人失去了呼吁的空間。在封殺已成既定事實的情況下,這份通知如果能夠補充一些細則,會便于相關電視臺、網站、制作公司的執行。
首先,封殺劣跡藝人宜給出明確的期限。單就吸毒而言,有的藝人是初犯,有的是容留吸毒,劣跡程度不一樣。既然在法律層面所受的懲罰不一樣,到了被封殺的時候,自然也不宜用一根標尺來衡量。演藝行業是個殘酷的行業,一名藝人如果長時間消失于公眾視野,再復出的時候,很可能早已被遺忘,再無就業機會。封殺的目的是為了懲戒和警告,也是為了讓當事人吸取足夠的教訓,重新做人。
其次,違反要求的后果也應該明確,否則相關電視臺、網站、制作公司還是會等風頭過去,重起爐灶。面對藝人的劣跡,其實封殺不是最好的辦法,它能在短時間內行之有效,但由于界定模糊,操作空間大,不是很容易落實。封殺無論在什么時候,都只是一個補充性質的懲戒。最有能力封殺藝人的是觀眾,他們的拒絕,要比主管部門的命令來得更長久。(星河)
■微評
@扒皮王:意思就是文章又可以出來蹦跶了唄!雖然婚內出軌不算違法,只是道德問題,但我個人認為,婚內出軌比單身嫖娼更可惡。
@藍云兒7:既然是公眾人物就應該潔身自好,給大眾樹立好榜樣。做不到就拉黑,支持!國內的演藝圈是該好好整整,不然外國藝人就該來占領中國市場了。
@多一顆牙齒齒:這是形象的問題。每個人都會犯錯,知道會被發現還犯,那就要為自己犯的錯負責。若大眾整天看著一群吸毒嫖娼的人在屏幕上跳來跳去,你讓那些價值觀還未完全建立的未成年人情何以堪?!
@西山張耷:作品不是演員個人的,還有很多人的勞動成果,況且很多版權是花錢買的,演員對于作品價值的貢獻度應市場說了算。
@健行_健遠:給做人的機會,不能給做藝人的機會!
【本網責編 胡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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