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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建芬陳曉光兒歌被侵權索賠50萬元 |
2012-06-15 來源:北京晨報 閱讀: 字號:【大 中 小】 |
晨報訊(記者顏斐)不少人耳熟能詳的經典兒童歌曲《采蘑菇的小姑娘》被擅自改變詞曲后,印在香菇醬的外包裝上,詞曲作者谷建芬和陳曉光將銷售商以及生產商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停止侵權,生產商賠償二人經濟損失50萬元。昨天下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谷建芬和陳曉光訴稱,今年元月起,他們陸續在北京地區多家超市中發現了由南陽張仲景大廚房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仲景牌香菇醬2瓶組合裝”公開銷售,產品包裝盒背后赫然印刷著名為《采蘑菇的小姑娘(最新版)》(作詞:佚名作曲:谷建芬)的歌譜。后二人在京客隆超市購買了上述產品。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擅自修改、改編作品,將修改后的詞曲在產品包裝上進行印刷,并通過產品的大量銷售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復制發行權以及獲得報酬權等合法權益,并且侵權范圍廣泛,故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庭上,兩原告的代理人舉例說,詞只用了“采蘑菇的小姑娘”這一句,其他都被改編過。全曲分為39個小節,廣告只有14個小節,其中還有一部分改變了曲調,作詞“小光”改為作詞“佚名”,并在歌曲名稱后面附帶了“最新版”等,對整個作品是一個破壞。
各有說辭
京客隆公司稱其進貨渠道來源合法,對商品的進貨商等都進行了審查,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仲景公司則稱,他們曾于2010年1月16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簽訂著作權使用授權協議,并給付了40萬元的使用費,公司在音著協的許可下才對曲譜進行了修改。對于廣告的創意,他們在電視廣告發布之前也給音著協出示過。
對此,原告指出,音著協的許可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且使用方式僅限于電視廣告,并沒有授權被告在產品包裝上使用。此外,張仲景公司并不享有涉案歌曲的改編權,其在詞和曲上做了修改和大量拼湊,使作品成了似是而非的作品。
愿意賠償
“我們以40萬元的高價在電視上進行宣傳使用,如果不改編無法體現我們的價值。”張仲景公司說,他們一直在與音著協溝通續約之事,音著協稱快到期時谷建芬會與公司聯系,他們一直在等待。不過,該公司也承認其在產品包裝上使用了修改后的曲譜歌曲的行為具有過錯,因此愿意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法院將繼續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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