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拒執罪案件并當庭宣判
延吉新聞網9月20日訊(記者 金俞成)9月19日,延吉市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拒執罪案件,并邀請新聞媒體旁聽庭審。
2018年9月4日,延吉市檢察院對徐某依法提起公訴,認為徐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金俞成 攝

庭審現場 金俞成 攝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徐某作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后,拒絕到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擅自將其名下的財產出賣,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

新聞發布會 金俞成 攝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據了解,近年來,延邊兩級人民法院將打擊拘執行為、非法處置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行為、妨礙執行公務行為作為執行工作的重要工作予以落實,通過打擊上述行為,使社會群眾充分了解拒執等“三罪”的法律后果,達到“懲處一個,教育一片”的震懾教育效果,營造打擊拒執犯罪的良好社會氛圍。
2018年9月4日,延吉市檢察院對徐某依法提起公訴,認為徐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金俞成 攝

庭審現場 金俞成 攝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徐某作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在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后,拒絕到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還擅自將其名下的財產出賣,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

新聞發布會 金俞成 攝
據了解,近年來,延邊兩級人民法院將打擊拘執行為、非法處置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行為、妨礙執行公務行為作為執行工作的重要工作予以落實,通過打擊上述行為,使社會群眾充分了解拒執等“三罪”的法律后果,達到“懲處一個,教育一片”的震懾教育效果,營造打擊拒執犯罪的良好社會氛圍。
【責編 王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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